法規名稱: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

條文關聯

 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,其成立及效力,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
  法律。
 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,依關
  係最切之法律。
 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,負擔該債務之當事
  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,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。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
  行為,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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