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

條文關聯

 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,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
  係,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。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
  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,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
  法律者,依該法律:
  一、損害發生地法。
  二、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。
  三、被害人之本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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