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

條文關聯

  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、廣播、電視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,
  其所生之債,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:
  一、行為地法;行為地不明者,行為人之住所地法。
  二、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,其損害發生地法。
  三、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,其本國法。
  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,係以出版、廣播、電視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
  方法為營業者,依其營業地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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