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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
條文關聯
第四條
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,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,適用其關係 最切之住所地法。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,適用其居所地法。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,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;居所不明者,適用 現在地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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