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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
條文關聯
第四十四條
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保管者,該證券權利之取得、喪失、處分或 變更,依集中保管契約所明示應適用之法律;集中保管契約未明示應適 用之法律時,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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