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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
條文關聯
第五十一條
子女之身分,依出生時該子女、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 ,為婚生子女。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,依出生時該子女之 本國法、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,為婚 生子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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