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

條文關聯

 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,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
  成立者,其認領成立。
 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,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。
  認領之效力,依認領人之本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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