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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
條文關聯
第五十三條
非婚生子女之認領,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 成立者,其認領成立。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,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。 認領之效力,依認領人之本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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