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,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。但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,其監護依中華民國法律: 一、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,有應置監護人之原因而無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。 二、受監護人在中華民國受監護宣告。 輔助宣告之輔助,準用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