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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
條文關聯
第六十二條
涉外民事,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,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。 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,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,適用 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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