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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強制執行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零二條(共有物之拍賣方法)
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,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。但無法通知時 ,不在此限。 最低拍賣價額,就共有物全部估價,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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