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強制執行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

條文關聯

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,就不動產之收益已受清償時,
執行法院應即終結強制管理。
不動產之收益,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,無賸餘之可能者,執
行法院應撤銷強制管理程序。
相關令函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