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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強制執行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
條文關聯
第三條(執行事件之辦理人員)
強制執行事件,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。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,除拘提、管收外,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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