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強制執行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

條文關聯

查封動產,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。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,並應依左列方
法行之:
一、標封。
二、烙印或火漆印。
三、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。
前項方法,於必要時得併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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