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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零四條(連帶、不可分債務之債權人之債權)
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,其全體或其中數人受破產宣告時 ,債權人得就其債權之總額,對各破產財團行使其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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