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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零五條(連帶、不可分債務對他共同債務人求償權之債權)
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責任者,其中一人或數人受破產宣告時,其 他共同債務人,得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,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。但債 權人已以其債權總額為破產債權行使權利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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