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責任者,其中一人或數人受破產宣告時,其
他共同債務人,得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,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。但債
權人已以其債權總額為破產債權行使權利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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