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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零七條(匯票、支票及表彰財產權證券善意付款人之債權)
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破產宣告,而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其事實為承 兌或付款者,其因此所生之債權,得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。 前項規定,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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