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破產宣告,而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其事實為承
兌或付款者,其因此所生之債權,得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。
前項規定,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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