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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二十條(會議之議決事項)
債權人會議,得議決左列事項: 一、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,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。 二、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。 三、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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