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債權人會議,得議決左列事項:
一、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,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。
二、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。
三、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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