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債權人會議之決議,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,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、
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,禁止決議之執行。
前項聲請,應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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