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,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
出之。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爭議,由法院裁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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