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破產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提出調協計劃:
一、所在不明者。
二、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者。
三、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受有罪之判決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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