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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三十四條(法院對異議裁定前之處置)
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,應傳喚破產管理人、監查人、債權人及破產 人為必要之訊問,債權人會議之主席,亦應到場陳述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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