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,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,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
分配於債權人。
前項分配,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。
分配表,應經法院之認可,並公告之。
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法院提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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