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,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份,請
求權視為消滅。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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