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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四十九條(破產終結對破產人之效力)
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,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份,請 求權視為消滅。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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