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和解之監督輔助人、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,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,要求、
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圓
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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