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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五十七條(賄賂罪)
和解之監督輔助人、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,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,要求、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圓 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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