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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五十八條(賄賂罪)
債權人或其代理人關於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表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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