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監督輔助人之職務如左:
一、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,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。
二、保管債務人之流動資產及其業務上之收入。但管理業務及債務人維持
    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費用,不在此限。
三、完成債權人清冊。
四、調查債務人之業務、財產及其價格。
監督輔助人執行前項職務,應受監督人之指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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