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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(債務人不出席債權人會議之效果)
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,並答復監督人、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之詢問。 債務人經通知後,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時,主席應解散債權人 會議,並向法院報告,由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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