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,並答復監督人、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之詢問。
債務人經通知後,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時,主席應解散債權人
會議,並向法院報告,由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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