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,於左列各款
之人亦適用之:
一、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。
二、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。
三、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。
四、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、經理人或清算人。
五、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。
相關令函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