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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三十條(對爭議裁定或可決和解決議之異議)
債權人對於主席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裁定,或對於債權人會議所通過之和 解決議有不服時,應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十日內,向法院提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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