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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三十四條(認可或不認可和解裁定之救濟)
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,得為抗告。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 解之債權人為限。 前項裁定,雖經抗告,仍有執行效力。 對於不認可和解之裁定,不得抗告。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,不得再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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