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,得為抗告。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
解之債權人為限。
前項裁定,雖經抗告,仍有執行效力。
對於不認可和解之裁定,不得抗告。
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,不得再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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