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,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,依
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,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。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