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內所為之左列行為,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:
一、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。但債務人對於該項債務已於破產宣告六個月
    前承諾提供擔保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對於未到期之債務為清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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