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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七十九條(破產對財產之效力-擔保或清償之撤銷)
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內所為之左列行為,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: 一、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。但債務人對於該項債務已於破產宣告六個月 前承諾提供擔保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對於未到期之債務為清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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