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破產管理人,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。
前項破產管理人,償權人會議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。
破產管理人受法院之監督,必要時,法院並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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