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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破產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八十三條(破產管理人之選任)
破產管理人,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。 前項破產管理人,償權人會議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。 破產管理人受法院之監督,必要時,法院並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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