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破產法施行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

條文關聯

破產法施行前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,已由法院或商會開始處理者,視其進
行程度,依破產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,其已進行之部分,不失其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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