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證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
條文關聯

公證人認證請求人陳述私權事實之私文書,以該文書係持往境外使用者為
限,得命請求人親自到場並為具結。
請求人陳述私權事實之私文書,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,得提
出於法院或其他機關為一定之證明者,請求人請求認證時,適用前項認證
方法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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