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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證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零三條(具結之程序及結文應記載之文字)
請求人依前條規定具結,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等語。 公證人於請求人具結前,應告以具結之意義及虛偽陳述之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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