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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證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四十七條(擅自執行公證事務之罰則)
冒充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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