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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證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四十八條(非親自執行事務之罰則)
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非親自執行職務,而將事務所、章證或標識提 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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