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證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
條文關聯

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非親自執行職務,而將事務所、章證或標識提
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
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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