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證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
條文關聯

駐外領務人員,得依法令授權,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。
前項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,除不得作成第十三條之公證書外,準用本法之
規定。
第一項之授權辦法,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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