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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證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條文關聯
第一百五十條(駐外人員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之依據及準用)
駐外領務人員,得依法令授權,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。 前項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,除不得作成第十三條之公證書外,準用本法之 規定。 第一項之授權辦法,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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