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證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
條文關聯

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案件後,於議決前,應為相當之調查,
並予被付懲戒人充分申辯之機會,亦得通知前條之移送機關或公會為必要
之說明。
前項之議決,應作成議決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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