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證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
條文關聯

民間之公證人經依本法免職、停職、撤職、停止職務、退職或辭職而解除
其職務者,自命令送達之翌日起,不得繼續執行職務;其依第六十三條第
一項規定職務當然停止者,自被羈押或受刑之執行時起,不得繼續執行職
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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