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證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
條文關聯

辦理公證事務,應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為之。但法令另有
規定或因事件之性質,在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執行職務不適
當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辦理公證事務之時間,依一般法令之規定。但必要時,得於法令所定時間
外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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