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證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
條文關聯

公證書文字,不得挖補;如有增加、刪除或塗改,應依下列方法行之:
一、刪除或塗改字句,應留存字跡,俾得辨認。
二、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,由公證人、請求人或其代理人、
    見證人簽名或蓋章。
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,不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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