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證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
條文關聯

公證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,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:
一、公證書之全文。
二、記明為正本字樣。
三、受交付人之姓名。
四、作成之年、月、日及處所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無正本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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