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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證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
條文關聯
第九十六條(繕本影本或節本之記載及簽名蓋章)
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、影本或節本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,由公證 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: 一、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全文或一部分。 二、記載為繕本、影本或節本字樣。 三、作成之年、月、日及處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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