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提存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保管費用之確定由保管機構聲請提存所以處分行之。
  前項處分得為執行名義。
〔立法理由〕
  一、本條新增。
  二、增列保管費用之確定,由提存所以處分行之。
  三、提存係屬非訟事件,提存所對於提存事件之內容熟悉,參酌非訟事
      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,「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
      ,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」,故有關保管費用之確定由提存所
      以處分行之,以減少保管機構為取得執行名義須另行起訴或聲請法
      院裁定之程序。
  四、第二項規定賦予提存所就保管費用之處分有執行名義,以節省當事
      人之勞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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