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提存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本法修正施行前,應歸屬國庫之提存物,其保管費用經向受取權人財產
 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,由國庫墊付。
〔立法理由〕
  一、本條新增。
  二、原法未規定提存物應歸屬國庫時,其保管費用負擔之依據,致提存
      所無從處理此類事件。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之規
      定,增列提存物歸屬國庫前未付之保管費用由國庫墊付。
  三、為免應負擔保管費用之人故不繳納費用,致加重國庫負擔,爰以經
      強制執行無效果者為要件,始由國庫墊付保管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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