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

條文關聯

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,或不於指定期日到場申
辯者,不影響懲戒程序之進行,懲戒委員會得依調查結果,逕為議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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