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商業事件審理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

條文關聯

商業事件,專屬商業法院管轄,且不因請求之減縮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。
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屬前條第二項之商業訴訟事件者,刑
事法院除自為裁判外,應裁定移送商業法院,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三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關於管轄之規定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