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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商業事件審理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
條文關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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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條(被告答辯狀之提出義務及應載事項)
被告於收受訴狀後,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;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或 準備期日者,至遲應於該期日七日前為之。 前項答辯狀應記載與宜記載事項,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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