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商業事件審理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

條文關聯

被告於收受訴狀後,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;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或
準備期日者,至遲應於該期日七日前為之。
前項答辯狀應記載與宜記載事項,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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